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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環保廳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作者:環評信息網來源:新疆環保廳時間:2018-06-04 16:22:5瀏覽次數:2539次

關于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區州環保局,各地、州、市環保局: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已發布的其他文件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相關內容即行廢止。自治區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制定具體辦法。



2018年5月2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統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四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科學嚴謹、便民高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眾參與說明或報告(建設單位加蓋公章)紙質版及電子版文件(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一式三份,其他項目一式二份)。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不宜公開的信息,應同時報送已刪除不宜公開信息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電子版一份,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中明確說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不宜公開信息是否已刪除,是否同意公開。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做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按照審批權限規定不屬于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七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在自治環境保護廳網站(網址:www.xj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環境影響報告書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審查

  

  第八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由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職能的處室委托環境影響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技術評估。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承擔相應技術評估工作費用,評估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按照評估導則、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規程開展技術評估工作,出具技術評估報告,明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或要求(其中涉及“上大壓小”、“區域〔總量〕替代”等措施的建設項目應審查其總量指標來源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并對評估結論負責。技術評估期間,評估機構可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環境影響報告書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環境影響報告表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評估工作并提交評估報告(現場踏勘和環評文件修改時間不計入技術評估時限)。

  第十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重點從下列方面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二)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嚴禁“三高”項目進新疆實施方案、環境準入條件和清潔生產標準或要求。

  (三)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域的,是否符合該區域內環境管控要求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需要征得有關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該部門同意。

  (四)項目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預期防治效果是否滿足該項目污染防治要求和排放總量目標;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環境風險是否可控;涉及可能產生核與輻射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和輻射安全防護措施能否有效預防和控制核與輻射污染,保障輻射安全。

  (五)項目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內容是否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有機銜接的相關要求。其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執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內容,是否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境影響評價要素導則等技術文件核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涉及“上大壓小”、“區域(總量)替代”等措施的建設項目是否取得符合要求的總量指標來源。

  (六)規劃所含的項目環評是否與規劃環評聯動,將規劃環評作為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項目環評是否與現有項目環境管理聯動,對現有工程已經造成明顯環境問題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和“以新帶老”措施,對環境違法行為是否處罰到位;項目環評是否與區域環境質量聯動,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于環境質量現狀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是否影響完成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導則、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八)涉及可能影響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或其他省(市、區)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可通過會商、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詢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理解有爭議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環保廳可通過會商、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或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可以采取舉行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征詢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公開征詢結果,說明對有關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

  

第四章 批準

  

  第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條件,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做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在做出批準決定前,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批準建設項目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做出批準決定起7個工作日內在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官方網站公告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重新審核。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從下列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

  (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狀況有無變化。

  (二)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標準、準入條件、規劃等有無變化。

  若上述兩方面均未發生變化,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做出通過審核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若重新報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做出不予通過審核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排污許可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對審批或者重新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時限

  

  第十七條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報告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結果,分別做出相應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時限,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在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依法需要舉行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或進行現場踏勘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的時限內。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自治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或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已發布的其他文件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相關內容即行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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